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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财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高明坤与宝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01财保190-1号申请人高明坤,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都林街新盟医院对面乾诚大药店。被申请人宝成,男,1980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和平街红云花苑小区3号楼1单元302室。我院受理的申请人高明坤诉被申请人宝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高明坤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宝成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交警大队停车场的蒙F91092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高明坤以自己的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支行、帐号:×××的存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明坤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高明坤所有的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支行、帐号:×××的存款予以冻结,不得处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崔汝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赵宏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