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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7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红雅与卢建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雅,卢建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7004号原告:李红雅,女,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霞,浙江千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建文,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舜水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8446082789。法定代表人:吴小荣,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佰权,该公司员工。原告李红雅与被告卢建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李红雅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红雅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芸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莫永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