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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执字第18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海燕、贾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燕,贾辉,耿秋红,李俊阁,宋吉磊,张忠泽,刘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8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海燕,女,1965年5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贾辉,男,1980年2月27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耿秋红,女,1982年7月20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李俊阁,男,1970年12月12号,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宋吉磊,男,1981年11月14号,住址。被执行人张忠泽,男,1969年12月20号,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刘可,男,1980年5月19号,住东昌府区。本院(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贾辉、耿秋红、李俊阁、宋吉磊、张忠泽、刘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辉、耿秋红、李俊阁、宋吉磊、张忠泽、刘可的银行存款1000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市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户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