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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吴思发与雷天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思发,雷天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489号原告:吴思发,男,1952年2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雷天鹏,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吴思发与被告雷天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吴思发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思发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思发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吴思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立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海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