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吴思发与雷天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思发,雷天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489号原告:吴思发,男,1952年2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雷天鹏,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吴思发与被告雷天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吴思发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思发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思发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吴思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立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海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