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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施晓森、刘金强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晓森,刘金强,王露露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民终15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晓森,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强,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现暂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露露,女,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现暂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道发、陈泓兰,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施晓森因与被上诉人刘金强、王露露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施晓森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施晓森与刘金强、王露露同是明发半岛祥湾小区的业主。小区至今还没成立业主大会,前期物业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张贴通告,于2016年8月31日终止对小区的管理服务。施晓森等志愿者排除万难,向政府部门送报告,经过20多天的努力后,翔安建设局于2016年8月12日召集部分业主开会,会上明确由开发商明发集团继续招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接续小区的物业服务。8月25日开标评标,由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物业单位资格并于9月1日进驻。刘金强、王露露别有用心在QQ半岛祥湾汇总群,利用群主和管理员职务之便,大肆扭曲事实、散布谣言,欺骗业主,称原物业是廖守福和施晓森领头赶走的,新物业是廖守福和施晓森选进来的,诽谤施晓森得了回扣、参股。从2016年8月起至11月初的3个月时间里,发贴55篇,受刘金强蛊惑后发贴文跟风起哄的无法统计。无论刘金强的负面言论对施晓森名誉权损害产生的后果的大小多寡,都改变不了已经侵害施晓森名誉的事实。一审判决已认定刘金强存在过错,却认为“刘金强的前述言论并未导致其他业主对施晓森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即未产生名誉受损害的事实”是错误的。王露露未尽群主职责,对施晓森的违法行为不阻止,应承担违法连带责任。刘金强辩称:刘金强客观上不存在损害施晓森名誉的行为。双方因新物业选聘意见不一,由于新选聘的物业公司的服务管理质量不如前物业,包括刘金强在内的很多业主对此表示异议,在与施晓森为代表的业主争论时,即便言语上有些过激,但只是口语化的表达,用词和用语不够严谨,言论即使有一定瑕疵,但并不存在损害施晓森名誉权的事实。刘金强作为业主,有权对小区选聘新物业的过程提出自己的疑问。QQ群里各群成员互相不认识,并不知晓所言论的对象为施晓森。而且群成员对于“快乐生活”在群上的言论应有自己的理解与辨别能力,更何况群成员也基本不参与该事,都是沟通其他事情。因此,“快乐生活”主观上并无侵害施晓森名誉之意。施晓森的名誉并无受损。名誉受损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感受。QQ聊天群中并没有大量的人员参与围观刘金强与施晓森的争论,更多地是沟通交流其他事情。也就是说,群成员对此事件只是看客状态,并没有形成对双方的社会道德评价。双方争论不能代表对其名誉的侵害,即使过程中有出现一些言语不当的字句,也是属于容忍范围,不能事无巨细均纳入违法行为。若言语不当过激就直接定性为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不但易导致司法资源被滥用,而且不利于邻里和谐解决事情。王露露辩称,同意刘金强的答辩意见。王露露不是网络提供者,也非汇总群的创建者,对群成员的言论不承担责任。施晓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金强、王露露停止侵权,对已造成施晓森的名誉权损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书面形式在明发半岛祥湾小区38幢楼大堂、业主委员会办公室、物业公告栏张贴道歉声明;在明发半岛祥湾小区QQ群【半岛祥湾汇总群(群号144××××7970)、明发半岛祥湾业主群(群号88162245)、半岛祥湾-业主家园(群号135912729)、明发半岛祥湾业主委员(群号222718786)】、微信群(半岛祥湾业主家园、明发岛祥湾业主群)发布道歉声明。2.判令刘金强、王露露补偿施晓森诉讼维权工费2000元。3.判令刘金强、王露露赔偿施晓森精神损失费3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施晓森与刘金强、王露露均系厦门市翔安区明发半岛祥湾小区的业主。2016年7月19日,由厦门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公司)指定的明发半岛祥湾小区前期物业公司即厦门佰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小区发布通知,决定于2016年8月31日正式退出明发半岛祥湾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在新物业公司的选任过程中,经明发公司和业主代表评标,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一中标人。2016年8月29日,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发公司签订了明发半岛祥湾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于2016年9月1日起对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上述过程,明发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在小区发布了通告。2016年8月起,网名为“快乐生活”业主在半岛祥湾QQ汇总群(群号144××××7970)陆续发表如下言论:“那几个人现在躲着变孙子,不知物业给了他们多少回扣”、“姓廖、施俩个人选的物业”、“带头几个吵着换物业的人,现在成乌龟躲起来了”、“姓施、姓廖的现物业既然是你选的,又这么不作为,代表了业主权利,是不是也要说明一下,为什么会这样物业”、“带头那个人与物业参股了,所以现在他们屁也不放一个。坑的是弱业主”、“现在那些维权换物业人躲着不说话了,是不是也做物业了”。与此同时,亦有多名业主在业主聊天群中对施晓森等志愿者的行为表示肯定,如“我们别对维权志愿者要求太多太高,毕竟他们是志愿的”、“为大家无偿的付出,应该感谢”、“维权志愿者做了大量工作,你们辛苦了”、“真心感谢几位志愿者”、“志愿者们辛苦,顶住这么大压力,点赞”等。网名中标记为群主的“新12#203水银电脑”曾在半岛祥湾QQ汇总群(群号码144××××7970)中称:“我们的管理快乐生活约了廖和施一起来物业了解情况,本来大家都认识,还非得让我们自我介绍,后来他们就拍着桌子走了,我们两个人在这边对四个物业”。施晓森明确其要求王露露承担责任的依据是王露露提供了网络平台,刘金强实施侵权行为,王露露没有阻止,故应承担连带责任。对施晓森等志愿者有无报酬的行为,施晓森称没有报酬,曾有一次发动过业主捐款,但该款项系用于车费等,且有专人管理。刘金强、王露露表示不清楚。一审审理中,施晓森提供录音光盘一份,称该录音是2016年9月28日,施晓森、廖守福、刘金强、王露露在明发半岛祥湾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办公室的对话。该录音的部分内容如下:施晓森:“水银你叫什么名字,你网名水银真名叫什么”,一个女性声音回答:“姓王”……施晓森:“这位就是廖总,你说的廖老头”,一位男性声音回答:“知道,廖老啊,人家叫我刘老”……廖守福:“那你叫什么名字”,一个男性声音回答:“我有啊,QQ群里面有”,廖守福:“我不知道你姓名什么,告诉我”,该男性声音回答:“刘金强,我QQ群里面有楼号、照片、电话号码也是真的”……廖守福:“你在QQ汇总群里面的身份是什么”,该男性声音回答:“快乐生活”……施晓森:“那群主呢?你叫水银是吗?”一个女性声音回答:“对”……。刘金强、王露露确认曾于2016年9月28日在明发半岛祥湾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办公室与施晓森、施晓森对话,但认为录音中双方有争吵,有些内容无法听清楚。一审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分析认定如下:1.半岛祥湾QQ汇总群(群号码144××××7970)成员“快乐生活”、“新12#203水银电脑”的发言是否刘金强、王露露所为?施晓森认为半岛祥湾QQ汇总群(群号码144××××7970)中“快乐生活”、“新12#203水银电脑”的发言是刘金强、王露露所为;刘金强、王露露认为施晓森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施晓森提供的2016年9月28日双方在明发半岛祥湾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办公室的对话录音,其中明确了刘金强即是半岛祥湾QQ汇总群中的“快乐生活”,“新12#203水银电脑”系一王姓女子。一审庭审中,刘金强、王露露确认在小区的半岛祥湾QQ汇总群中曾使用过上述昵称,故施晓森主张半岛祥湾QQ汇总群中昵称为“快乐生活”、“新12#203水银电脑”的成员分别为刘金强、王露露具有证据优势,可以认定。刘金强、王露露虽抗辩可能存在他人冒用其昵称之情形,但未能举证证明,不予采纳。2、“快乐生活”、“新12#203水银电脑”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施晓森的名誉权?施晓森主张,刘金强在群里发表了诽谤施晓森的言论,导致其名誉受损,故应承担法律责任,王露露提供了网络平台,对刘金强实施侵权行为没有阻止,故应承担连带责任。刘金强、王露露则抗辩其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存在侵害施晓森名誉的事实,且客观上刘金强的言论并没有使施晓森的社会评价降低,故未侵害施晓森的名誉权。一审法院认为,名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客观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声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一般包括故意使用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词或动作进行侵犯或者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使得社会公众对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名誉权的侵权人主观状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来认定。本案中,明发半岛祥湾小区物业公司的更换是在有关行政部门和开发商明发公司等各方的组织下进行的,施晓森等志愿者积极推动并参与了这一过程,相应的程序和结果亦以张贴通告等方式在小区进行了公示。刘金强以“快乐生活”的昵称在半岛祥湾QQ汇总群中发表了“那几个人现在躲着变孙子,不知物业给了他们多少回扣”、“姓廖、施两个人选的物业”、“带头那个人与物业参股了”等针对施晓森等人的负面言论,存在过错。但是,从施晓森提供的聊天记录来看,除“姓廖、施两个人选的物业”的指向较为明确外,其它言论的指向并不明确,而在此讨论过程中更多的业主在群中对施晓森等志愿者的行为发表了“为大家无偿的付出,应该感谢”、“维权志愿者做了大量工作,你们辛苦了”、“真心感谢几位志愿者”、“志愿者们辛苦,顶住这么大压力,点赞”等肯定言论,因此,刘金强的前述言论并未导致其他业主对施晓森的社会评价降低,即未产生名誉受损害的事实。同时,施晓森主张王露露提供网络平台,却未阻止刘金强的侵权行为,故应对刘金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明发半岛祥湾作为尚未设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施晓森等志愿者在更换前期物业公司及“莫兰蒂”台风过后的社区重建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无私奉献的精神值得肯定。鉴于志愿活动的公益性,业主应对志愿者的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志愿工作保持宽容感恩态度。对小区物业建设应本着积极态度,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共同努力,不断提高社区的自治能力和环境品质。综上所述,施晓森请求刘金强、王露露停止侵权并以书面方式和在业主群发布道歉声明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补偿诉讼维权工费2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施晓森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事实表明,施晓森与刘金强是同一小区业主,热心小区的公共事务,在招标、选聘物业管理单位期间,就是否更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持不同意见,分别成为“主换”与“不换”两种意见的代表,也因此产生嫌隙。由于新物业管理单位初来乍到又遇“莫兰蒂”台风,小区管理未尽如人意,本可通过合适途径反映、处理,刘金强却采取在业主QQ群里“怒喷”方式迁怒他人。从相关的聊天记录看,刘金强所发布的“那几个人现在躲着变孙子,不知物业给了他们多少回扣”、“姓廖、施两个人选的物业”、“带头那个人与物业参股了”等负面话语,虽有附合、起哄之声,但更多业主并未理睬,并且肯定施晓森等人在与开发商维权及“莫兰蒂”台风恢复中的付出和努力。据此情形,双方当事人热心小区公益,当捐弃前嫌,消除积怨,共同为小区的公众事务发挥正能量。刘金强在网络社区中的部分言语虽有过激,但不足以对施晓森名誉权造成损害,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情形判决不支持施晓森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可予以维持。但鉴于本案纠纷起因于刘金强的过激言论,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应由刘金强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金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纪赐进审判员  许向毅审判员  张南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文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