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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与许秀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许秀芬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134号原告: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可为。委托代理人:孙喜艳。被告:许秀芬。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与许秀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八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圯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韩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