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与许秀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许秀芬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134号原告: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可为。委托代理人:孙喜艳。被告:许秀芬。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与许秀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八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桓仁金山热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圯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韩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