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4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法永与宋广永、王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永,宋广永,王现国,魏光明,黄继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4372号原告:王法永,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宋广永,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王现国,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魏光明,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黄继兰,女,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系被告宋广永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法永诉被告宋广永、王现国、魏光明、黄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法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宋广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的工资账户150000元(卡号62×××18)及被告黄继兰在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150000元(卡号62×××47),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宋广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的工资账户150000元(卡号62×××18)及被告黄继兰在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150000元(卡号62×××4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常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双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