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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琰、天津万达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琰,天津万达中心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6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琰,男,197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沂,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奇,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万达中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大直沽八号路交口西侧万海大厦1708号。法定代表人:齐界,执行董事。上诉人周琰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万达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2民初4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琰于2017年8月4日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周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津翠审 判 员  高 媛代理审判员  马凤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