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贵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4刑初141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贵文,男,1971年3月7日生于潍坊市坊子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5日被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坊检公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贵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伟、王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贵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贵文携带钢筋撬棍、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窜至潍坊市坊子区太保庄街道姚家庄村被害人李某家,使用撬棍撬门、砸玻璃等方式进入李某家内,盗窃白色VCD一台。2、2016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贵文携带钢筋撬棍、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窜至潍坊市坊子区太保庄街道梁家庄村被害人郑某所内,盗窃人民币180余元、黑色电脑主机及显示器一台。2016年3月6日,郑丽萍找到王贵文,被告人王贵文将盗窃物品归还。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贵文携带凶器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贵文依法惩处。被告人王贵文辩称,对盗窃行为没有异议,但没有携带凶器。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贵文趁被害人李某不在家,携带钢筋撬棍、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窜至潍坊市坊子区太保庄街道姚家庄村被害人李某家,使用撬棍撬门、砸玻璃等方式进入李某家内,盗窃白色VCD一台,后被告人王贵文将该VCD丢弃。另查明:1、被告人王贵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2、被告人王贵文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5日被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3月1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贵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办案说明;证人于某、侯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王贵文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贵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私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贵文入户盗窃被害人李某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贵文携带凶器盗窃,经查,第一,被告人王贵文所携带的钢筋撬棍侦查机关未能找到,无法确认该钢筋撬棍性状、特征;第二,被告人王贵文携带钢筋撬棍的目的系用于盗窃时的作案工具,故根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王贵文系携带凶器盗窃。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笔犯罪事实,因被盗诊所不属于刑法关于入户盗窃中“户”的范畴,且盗窃数额未达到法定标准,故该笔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王贵文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贵文在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次故意实施盗窃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到案后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贵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2日折抵刑期2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贵文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审 判 长 初东光审 判 员 栾 鸾人民陪审员 郝成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滕 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