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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6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黄宁与汪文年、施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宁,汪文年,施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6002号原告黄宁,男,1970年6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张建华,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汪文年,男,1967年2月3日生,壮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施丽霞,女,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告黄宁诉被告汪文年、施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原告黄宁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汪文年、施丽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宁撤回对被告汪文年、施丽霞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9881元,由原告黄宁承担500元,其余39381元退还原告黄宁。审 判 长  王恒刚人民陪审员  吴兰珍人民陪审员  周蓓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吕静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