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富平县某某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富平县某某花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372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女,汉族,1969年6月28日生。被执行人:富平县某某花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总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陕0528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标的额为2957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富平县某某花炮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均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