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清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22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清,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熟市碧溪新区。被告人马清曾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10月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于2012年6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7月8日释放。被告人马清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5日被羁押),同年1月2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清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万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2016年12月,被告人马清多次至常熟市碧溪新区碧溪中路汇丰世纪3号楼711室、梅李镇花园浜新村16幢301室等处,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00元。二、寻衅滋事。2017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马清至常熟市碧溪新区碧溪中路汇丰世纪底楼拦截被害人孙某,后强行将其带至3号楼711房间等处,强拿硬要被害人孙某人民币1100元及价值人民币2730元iphone6Plus手机1部。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马清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清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清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清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盗窃2016年12月,被告人马清多次至常熟市碧溪新区碧溪中路汇丰世纪3号楼711室、梅李镇花园浜新村16幢301室等处,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99.62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2月初某日,被告人马清至常熟市碧溪新区碧溪中路汇丰世纪3号楼711室被害人孙某住处,窃得价值人民币700元的金色iphone5S手机1部等物品。2.2016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马清至常熟市梅李镇花园浜新村16幢301室,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实施盗窃。3.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马清盗用被害人孙某的支付宝账号,以转账、消费的方式,共计窃得人民币1499.62元。二、寻衅滋事2017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马清至常熟市碧溪新区碧溪中路汇丰世纪底楼拦截被害人孙某,后强行将其带至3号楼711房间等处,强拿硬要被害人孙某人民币1100元及价值人民币2730元iphone6Plus手机1部。2017年1月5日,公安机关在常熟市碧溪新区海上天宾馆门口抓获被告人马清。案发后,两部iphone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清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孙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马某1、居某、吴某、荣某、林某、马某2、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熟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搜查证、手机支付截图、交易记录、发还物品清单、协议书、提取笔录及通话记录,常熟市公安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治安调解协议书,租赁协议,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清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马清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清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清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清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马清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599.62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判长吴向阳人民陪审员 金林恺人民陪审员 陈祁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