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訾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024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訾某某,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西安市某某局干部。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再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1998)碑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訾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