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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钟云久申请执行四川德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7)川1028执37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云久,四川德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372号申请执行人:钟云久,男,汉族,1957年9月16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四川德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10号6幢1层12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声。申请执行人钟云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隆劳人仲案字[2016]第13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46253.48元。因本案的被执行人四川德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本院(2017)川1028执315号的被执行人四川德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同一被执行人,本院决定合并执行。因被执行人四川德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四川德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收工程款及工程质量保证金4000000.00元(以实际结算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游九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代 荣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