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文水、江西吉贡茶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水,江西吉贡茶业有限公司,林时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水,男,汉族,1962年9月8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江西吉贡茶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法定代表人:林时钢。被执行人林时钢,男,汉族,1970年3月2日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4民初1088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吉贡茶业有限公司、林时钢在银行的存款49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江西吉贡茶业有限公司、林时钢相当于49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许立元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龙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