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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焕东与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东,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2270号原告:张焕东,男,汉族,1951年6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余辉辉、郑晓旭,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佛中路978号,组织机构代码78891393-9。法定代表人:刘猛,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梁东升、沈洁,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焕东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焕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焕东负担。审 判 长  钱秀娟人民陪审员  蔡伟新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秋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