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宜兴市农林局与杨志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农林局,杨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2349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农林局。法定代表人夏红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志明。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农林局(以下简称市农林局)于2016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杨志明作出的宜农林罚决字[2016]第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经审查已作出(2017)苏0282行审23号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志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1000元,余款无履行能力。其保证以后不再从事此类违法行为。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宜兴市农林局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农林罚决字[2016]第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毅斌审判员 杭旭伟审判员 叶棋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嵇梦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