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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执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2772严如扣与潘国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如扣,潘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2772号申请执行人:严如扣,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潘国富,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如扣与被执行人潘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严如扣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012执2772号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敏亮审 判 员  陈修怀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郭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