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彭国和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国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897号罪犯彭国和,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30日作出(2002)渝二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国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彭国和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9日作出(2002)渝高法刑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彭国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4月27日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9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彭国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7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26日止。本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36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2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9月2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彭国和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国和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彭国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国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