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车站胜丰建筑架管扣件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范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车站胜丰建筑架管扣件租赁站,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738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车站胜丰建筑架管扣件租赁站。经营者被执行人范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车站胜丰建筑架管扣件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范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0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某某银行账户存款963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