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黄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刑初424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振,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于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盱眙县。被告人黄振曾因赌博,于2013年12月30日被盱眙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因吸毒和容留吸毒,于2015年7月14日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毒,于2016年4月12日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25日被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2月8日因吸毒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黄振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被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盱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7)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黄振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翰轩出席法庭,被告人黄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黄振在借用的车内及其租住房内三次容留刘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振在盱眙县盱城街道新华村的小白山附近,容留刘某在其借用的车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2、2017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振容留刘某在其位于镇江市扬中市租住的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3、2017年2月4日左右,被告人黄振在盱眙县盱城街道雨露村的刘某家鱼塘附近,容留刘某在其借用的车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另查,被告人黄振因吸毒被采取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沈某的证言,盱眙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到案情况说明,吸毒地点及吸毒人员相互辨认的笔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本院(2015)盱刑初字第00591号刑事判决书及出所登记表,视频资料,被告人黄振的户籍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振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振因吸毒被采取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振有前科劣迹,并且曾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刑事处罚,又犯同种罪行,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永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法规: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