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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刑终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荣保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荣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终434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荣保,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大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邵通市大关县。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5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荣保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辽0104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荣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铁棍、钳子、螺丝刀各一个,依法扣押,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韩荣保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荣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韩荣保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荣保撤回上诉。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温晓霞审判员  彭 聪审判员  李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禹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