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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淮阳县和合互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龙、孟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阳县和合互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崔龙,孟志祥,蔡冰杰,刘俊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804号原告:淮阳县和合互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阳县西城区康乐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徐翠云,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林,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龙,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孟志祥,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蔡冰杰,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刘俊芝,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淮阳县和合互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龙、孟志祥、蔡冰杰、刘俊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淮阳县和合互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孟志祥与蔡冰杰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6日被告孟志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期3个月,约定利息2分。孟志祥承诺,如逾期还款愿意按照借款总额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崔龙与刘俊芝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015年4月15日,原告向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支付本息与违约金等,但利息只要求到判决生效之前,如今判决早已生效,被告却未及时支付完毕本金,导致公司遭受重大利息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崔龙、孟志祥、蔡冰杰、刘俊芝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原告与被告均约定发生争议后,向淮阳县和合互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我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刘利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金慧清书 记 员 蔡 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