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字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雪岭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雪岭木业有限公司,钱雪琴,江西乘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涛,徐素萍,李丽,齐亮,钱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字执31号申请执行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法定代表人:胡林华,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雪岭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丰县。法定代表人:钱雪琴,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钱雪琴,男,汉族。1958年9月28日出生,江西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被执行人:江西乘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法定代表人:刘涛。被执行人:刘涛,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江西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丰县。被执行人:徐素萍,女,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江西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县。被执行人:李丽,女,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江西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丰县,被执行人:齐亮,男,汉族,1982年5月12日出生,江西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钱雯,女,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宜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雪岭木业有限公司、钱雪琴、江西乘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涛、徐素萍、罗方明、李丽、齐亮、钱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江西雪岭木业有限公司、钱雪琴、罗方明、李丽的房产并对查封房产正在进行评估,江西乘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涛、徐素萍已履行(2015)宜中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584万元的义务。由于江西雪岭木业有限公司、钱雪琴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此时间无法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航审判员 严发根审判员 贾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易 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