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文杰与张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杰,张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583号原告:方文杰,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张挺,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现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方文杰与被告张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以被告已经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条件已经成就。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文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方文杰负担。审判员 林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吉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