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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晓涛与龙芬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晓涛,龙芬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512号申请执行人:江晓涛,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龙芬菊,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晓涛与被执行人龙芬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龙芬菊交由申请执行人质押的渝BN85**红旗牌汽车一辆系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物,在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管大队办理了抵押登记,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8月9日,被执行人龙芬菊尚欠申请执行人江晓涛借款500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龙芬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元利审 判 员  屈 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库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殷于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