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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1、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1,张某,刘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440号原告:李某,男,199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李三苗,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1,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张某,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衍璐,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2,女,199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1、张某、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2的起诉。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