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吴丽丽与黄阔、杨爱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黄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38岁,汉族号码320322197812257671,住沛县。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39岁,汉族号码320322197710280627,住沛县。被执行人:黄某,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45岁,汉族号码320322197103280035,住沛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45岁,汉族号码32032219711208006X,住沛县。申请人刘某某、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徐沛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存款;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房产暂不宜处置;查询车辆,查无车辆信息;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建龄审判员 徐兴建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秦翠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