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磊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4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磊,男,1995年08月29日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汪清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现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8月26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4日被汪清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汪检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磊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美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王磊使用“闲鱼”软件(网络二手物品交易平台)发布虚假的手机出售信息,通过采取在快递营业点发送邮寄苹果6Spuls视频取得被害人信任及手机款后,返回快递营业点取回手机邮寄空手机盒的手段,骗取汪清县居民倪振坤现金4,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磊在庭审中承认犯罪事实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磊的供述和辩解、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刑事谅解书、汇款凭证、支付宝汇款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见证人身份信息;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说明;证人杨丽证言;被害人倪振坤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磊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成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崔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