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邓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邓某,男,汉族周某与邓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责令被告人邓某向被害人周某退赔损失20617.7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20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某银行存款20826.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