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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邓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邓某,男,汉族周某与邓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责令被告人邓某向被害人周某退赔损失20617.7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20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某银行存款20826.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