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催7号申请人: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金山大道2738号6幢338室。法定代表人:黄泰香,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票据号为30800053/9697913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整,出票人为东风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风(十堰)底盘部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来函称找到该票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公示催告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申请人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善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