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1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催7号申请人: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金山大道2738号6幢338室。法定代表人:黄泰香,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票据号为30800053/9697913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整,出票人为东风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风(十堰)底盘部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来函称找到该票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公示催告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申请人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善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