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智强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581号原告:陈智强,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宜城市。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环球金融城。负责人:李祥燕,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智强诉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陈智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智强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陈智强负担。审判员 宁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