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民终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松林、王菊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松林,王菊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民终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松林,男,汉族,1961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菊香,女,195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上诉人王松林因与被上诉人王菊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松林提出其收到一审法院开庭传票的当天,其妻子即服农药自杀身亡,其因需办理丧事请求一审法院延期开庭,一审法院未予准许而径直开庭审理剥夺了其相应的诉讼权利。经本院核实,上诉人王松林所述属实。同时,上诉人王松林和被上诉人王菊香均证实两人所持的民事判决书内容有异。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松林提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并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松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 斌审判员 汤兆光审判员 杨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