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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田国文与田称心、田国兴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文,田称心,田国兴,田团凤,田芳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451号原告:田国文,农民。被告:田称心,农民。被告:田国兴,52岁,职工,住内蒙古包头市。被告:田团凤,56岁,职工,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田芳树,54岁,赛罕区疾控中心公务员,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文诉被告田称心、田国兴、田团凤、田芳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国文负担。审判员  荣筱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云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