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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姚复礼与陈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复礼,陈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1172号原告:姚复礼,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陈啟军,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告姚复礼与被告陈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9日,被告陈啟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复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复礼负担。审判员  刘成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