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姚复礼与陈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复礼,陈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1172号原告:姚复礼,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陈啟军,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告姚复礼与被告陈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9日,被告陈啟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复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复礼负担。审判员 刘成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