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405号原告:张某,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沈某,男,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唐方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