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6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李氏与陈之心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李氏,陈之心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6965号原告:陈李氏,女,汉族,1920年10月16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圣,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之心,男,汉族,1944年3月8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李氏与被告陈之心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李氏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李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李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李氏负担。审判员 张西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淑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