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滁州国元商贸有限公司与吴向阳、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国元商贸有限公司,吴向阳,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293号之一原告:滁州国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575693X7。法定代表人:韩晓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凤,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向阳,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39568382B。法定代表人:胡彬相,职务不祥。原告滁州国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向阳、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滁州国元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国元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国元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滁州国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梦丽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星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