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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杨建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04执118号移送执行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建勋,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服刑。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北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杨建勋应缴纳罚金22000元、退赔诈骗所得148000元及追缴贩卖毒品所得2300元,但被执行人杨建勋未自动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杨建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和工商股权信息等,没发现被执行人杨建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其现在监狱服刑没有劳动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欣审 判 员  冯英乔审 判 员  刘吉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郭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