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贺方明、罗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方明,罗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6执284号申请执行人贺方明,男,生于1976年9月1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罗朝军,男,生于1983年4月17日,苗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申请执行人贺方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鄂2826民初10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方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2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朝军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朝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后,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邦杰审判员 熊建华审判员 陈 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白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