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伊犁文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马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文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马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2359号原告:伊犁文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袁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静,新疆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明,住新疆巩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文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伊犁文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不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伊犁文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饶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