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怀秀、郑玉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怀秀,郑玉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544号申请执行人:胡怀秀,女,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湖北省客运集团宏基客运站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郑玉扬,男,195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胡怀秀与郑玉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玉扬应当履行本院(2017)鄂0107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胡怀秀支付3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7,544元;2、向胡怀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07,544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0.175‰计算);3、承担案件受理费5,913元,执行费4,6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玉扬银行存款人民币318,05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华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袁岸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