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恢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余家流、徐道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家流,徐道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289号申请执行人:余家流,被执行人:徐道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家流与被执行人徐道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二○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文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