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福海、盖万海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福海,盖万海,胡军,安徽天兴建工有限公司(原安徽亳州鲁班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8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海,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盖万海,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军,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兴建工有限公司(原安徽亳州鲁班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芍花路香樟大厦B座1001室。法定代表人:方俊安,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铸,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诉人张福海、盖万海因与被上诉人胡军、安徽天兴建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福海、盖万海与被上诉人胡军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胡军自愿支付张福海、盖万海工程款556752元,分二次付清,第一次支付200000元,于2017年8月24日之前支付;第二次支付356752元,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如逾期未付清,则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9日签字生效。上诉人张福海、盖万海于2017年8月9日以其与被上诉人胡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福海、盖万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福海、盖万海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368元,减半收取4684元,由胡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福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静审 判 员 程 斌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