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81执6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世平、贲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平,贲永林,覃永壮,黄德海,黄燕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6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世平,男。申请执行人贲永林,女。被执行人覃永壮,男。被执行人黄德海,男。被执行人黄燕梅,女。申请执行人李世平、贲永林与被执行人覃永壮、黄燕梅、黄德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永壮、黄燕梅、黄德海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李世平、贲永林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627号。截止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被执行人覃永壮、黄燕梅连带赔偿给申请执行人李世平、贲永林经济损失120000元,分别负担案件受理费2225元、2000元;二、被执行人覃永壮赔偿给申请执行人李世平、贲永林经济损失81889.17元;三、被执行人黄德海对被执行人覃永壮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25元;四、共同交纳案件执行费30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覃永壮、黄燕梅、黄德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查明,2017年8月9日,被执行人黄德海主动交款100000元。并承诺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所有款项赔偿完毕。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6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戚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