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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蓝凤珍与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凤珍,高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922号原告:蓝凤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安,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翔,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审理原告蓝凤珍诉被告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凤珍撤回对被告高翔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85.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蓝凤珍承担。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