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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传丰与石师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丰,石师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355号原告:李传丰,男,汉族,1987年6月27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雪丽,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园,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石师玮,男,汉族,1987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原告李传丰与被告石师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李传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丰以庭下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传丰负担。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