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2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湖北八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八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298号之一原告:湖北八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兵,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严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八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八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八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906元,减半收取43453元,由原告湖北八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仁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邵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