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晓蓉申请执行胥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蓉,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5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晓蓉,女,汉族,生于1955年11月2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胥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10日,住四川省梓潼县。申请执行人张晓蓉与被执行人胥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792民初8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胥勇的银行存款2561815.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