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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多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多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73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多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碑口社。法定代表人余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成龙,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多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截止2017年8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43399元及利息、诉讼费442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51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73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潘琛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瑶 来源:百度搜索“”